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规定必须招标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制度文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所指范畴: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
(二)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具有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许可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
(三)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技术难度和艺术性、文化性等要求,综合考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选择履约能力相匹配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四)园林绿化项目班子人员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班子成员。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园林专业人数不少于1/3。
(六)项目采用联合体招标,且园林绿化工程量占该项目工程控制价50%(含)及以上的,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作为牵头单位。
(七)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单项合同价400万元及以上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业绩;招标控制价超过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单项合同价800万元及以上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业绩。
(八)综合性公园及各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五条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所有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现场当场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被否决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一)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缴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
(四)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系同一台电脑或同一CA锁制作完成的;
(六)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等非交易系统问题而无法解密的;
(七)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未递交纸质文件或逾期送达的;
(八)系统提示投标人解密,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未解密或投标人解密不成功的;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一)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超过12家(含12家)的,所有投标单位全部进行评审。
(二)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超过12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取前12名投标人进行评审,并列第12名的全部入围。评标过程中出现被否决投标人,不再替补入围家数。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否决。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要求以及其他岗位证书等条件和标准的;
(二)投标人或项目经理“被行政监督部门限制参与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及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
(五)投标文件(投标函)未经电子签章的(纸质投标文件未签章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质量、工期、技术标准要求、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作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八)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技术标评审(100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技术标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通过制。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计分相加制。
(一)技术标得分实行计分相加制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的按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减并合理设置各评审项的分值。
1.分析工程特点、难点,具体施工方案及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2.特殊施工环境的具体措施、预防自然灾害(雪灾、台风、干旱及防汛等)及灾后重建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3.苗木养护期和其他项目保修期内的养护保修措施。
4.项目方案设计和具体施工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
5.施工所需的设备和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力投入安排是否充足合理。
6.施工进度(包括赶工期措施)、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是否周全、可行、可信。
(二)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须以暗标形式投标),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完善程度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评标专家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由行政监督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做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在评分标准范围的打分属于有效分值,但当评审专家首次汇总分数高于或低于有效分值平均分30%的,又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属于评分异常,该评分分值无效,将不计入技术分分值。
所有评标专家评审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
(三)实行合格通过制的技术标,若投标人的技术标总得分不足60分的,该技术标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应说明详细理由,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不予通过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废除。
第九条 商务标评审(100分)
(一)商务标计分方法:商务标得分=商务报价得分(90分)+商务标标书质量得分(10分)。
(二)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由招标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二种方法其中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中,招标控制价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较为简单、无特殊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现场确定法。
(三)报价评审
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评审,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包括主材)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重点列出投标报价相对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以及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界定,通过质询、判断做出书面评审意见。投标报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以否决。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进行报价的;
2.投标报价的表格中主要内容缺项严重或主要表格缺页或主要表格缺少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报价进行说明和澄清或拒绝提供证明材料的;
4.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经评标委员会书面质询,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工程量清单(包括主材)报价书。
(四)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满分90分)。各有效投标报价每高评标基准价1%扣6分,每低评标基准价1%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五)商务标标书质量得分(满分10分),实行扣分制,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1、投标报价中大小写不符或投标报价书中报价前后矛盾的,每处扣1分;
2、投标报价中发现主要材料的单价分析表与综合单价报价前后明显矛盾的、或综合单价小数点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3、经评审算术性差错扣分。修正后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与评标基准价比占2.5‰及以上的,超出部分的,每1‰扣1分。
第十条 信用标评审(共50分)
信用标评审由企业资信评价、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和企业资信四部分组成。具体的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管理办法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企业资信评价(15分)。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业绩与技术进步、获奖、荣誉等相关内容,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采集企业参与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相关活动的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标投标市场活动挂钩。
(二)企业基本信用评价(15分)。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机械设备、企业规模等相关内容,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采集企业参与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相关活动的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标投标市场活动挂钩。
(三)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15分)。主要包括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如通报批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事故等),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采集企业参与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相关活动的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标投标市场活动挂钩。
(四)企业资信(5分)。包括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职称、项目负责人获奖、企业标化奖等内容。招标控制价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可设置企业资信分。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信分设置原则,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分评审标准。
1、企业类似工程业绩(1分)。
2、项目负责人职称(1分)。
3、项目负责人奖项(1.5分)。获得国家住建部、中国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秀园林工程金奖”的得1.5分;获得省(直辖市)住建厅、省级(直辖市)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园林工程优质工程奖或省(直辖市)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秀园林工程金奖”的得1分;获得市(设区市)住建局、市(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园林工程优质工程奖或市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秀园林工程金奖”的得0.5分。(参建单位的奖项认定:参建方施工的工程须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
4、企业标化奖(1.5分)。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得1.5分;获得省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得1分;获得市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得0.5分。
以上所指的奖项、荣誉、业绩以获奖发文时间为准,企业和个人的均5周年内有效。
不同项目可累计计分,同一项目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以上颁奖的部门均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各级风景园林学会。
第十一条 评审最后得分计算方法
(一)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评审最后得分=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商务标得分×70%。
(二)招标控制价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评审最后得分=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企业资信评价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企业资信+商务标得分×50%。
(三)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以上、技术标采用合格通过制评审的项目,评审最后得分=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企业资信评价+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企业资信+商务标得分×50%。
(四)技术标采用计分相加制评审的项目,评审最后得分=企业基本信用评价+企业资信评价+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评价+企业资信+商务标得分×45%+技术标得分×5%。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及我市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